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从微信上得知王某某有购买拖拉机的意向,遂产生骗取王某某钱财的想法,称能帮王某某购买拖拉机。后王某某委托高某某在山东购买五征雷诺曼1454型号拖拉机。2020年2月2日,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发送了拖拉机照片,声称车已定好,价值85000元,需先交定金20000元,王某某通过微信向高某某分两笔共转账1万元。2月13日,高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语音告诉王某某准备发车,需王某某继续转账。因王某某还要购买配套的价值32800元甘草筛子,通过微信分两笔转账给高某某50000元。2月27日,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声称找车将购买的拖拉机运回酒泉,但需把剩下的车款交完,并承诺可以帮王某某先垫付资金,由王某某后续陆续转账偿还。当天王某某又通过微信给高某某转账20000元。3月2日,王某某又通过微信给高某某转账9900元、20000元,后高某某为继续骗得王某某的信任,让其继续转钱,高某某自己编造虚假的购车收据及“二手农机购车协议”,收据、协议所有签字均由高某某自己书写,并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某。3月4日,王某某又通过微信给高某某转账5000元。3月8日,高某某联系王某某承诺3月9号在酒泉提车,需再转付车款8000元。王某某又通过微信转给高某某8000元,共计转款122900元。3月9日上午,王某某在酒泉等候提车时,高某某失去联系。高某某在收到王某某的转账后,部分用于偿还自己债务,部分用于赌博,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金塔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