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居委**号,无业。该高于1997年9月因犯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2008年5月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9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9月2日经减刑后释放;2020年5月16日该高因涉嫌诈骗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高某某租住于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居委**号的被害人张某甲家,期间高某某声称可以给张某甲、曹某安排工作,骗得二人信任,随后便以送红包、送礼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曹某现金共计9万元,以及价值2.3万元的烟酒、礼品等实物。后该高又以经营倒卖铜川矿务局废弃煤矿中的废铁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2万元、曹某现金3万元、张某乙现金5万元、曹某某现金8万元,共计29.3万元。该高将所骗资金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和打麻将赌博。2019年1月2日,被害人张某甲及其家人发现被骗,便让高某某退钱,经过对高某某的现金与财物进行折抵后,让高某某补签了五张总额31万元的借条。随后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陆续退还被害人共计5.5万元,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把被害人微信反复拉黑、添加,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退还剩余诈骗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微信截图、银行取款记录、借条、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有前科、且系诈骗罪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未计入犯罪数额,但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杨久
检察官助理:张琳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零材料捌页、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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