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街**镇**村。2000年10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19日因盗窃被牡丹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6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鸡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以雇佣个体货车司机为其从医院运输货物,自己交付货款不够,以垫付货款为由骗取钱款。
1.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在鸡东县人民医院门口前骗取货车司机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100元。
2.高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在鸡东县中医院门口骗取货车司机被害人余某某270元人民币。
3.高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在鸡东县肛肠医院附近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200元。
4.高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14时13分在鸡东县人民医院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800元
5.高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在鸡东县医院门口骗取货车司机被害人史某某报850元人民币。
6.高某某2019年9月11日在鸡东县人民医院门口,以垫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元。
7.高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在鸡东县中医院门口骗取货车司机被害人王某乙550元人民币。
8.高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在鸡东县中医院门口骗取货车司机被害人赵某某1000元人民币。
9.高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在鸡东县中医院门口骗取货车司机被害人顾某某300块人民币。
10.高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在鸡东县人民医院,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元。
11. 高某某于 2019年11月3日在鸡东县人民医院门口骗取被害人李某甲600元人民币。
12.高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在鸡东县医院门口骗取货车司机被害人李某乙7700元人民币。
13.高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鸡东县**市场附近打车至鸡西市**医院,到达**医院后以自己钱不够支付货款的名义骗取出租车司机被害人韩某某27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共诈骗13次,人民币160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2019年12月10日在鸡东县**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高某某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鸡东县公安局工作说明;
2. 被害人邱某某、余某某、王某甲、叶某某、史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赵某某、顾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鸡东县出具的被害人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少铎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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