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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罪、盗窃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高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

1、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高某编造谎言借用付某某农用三马车后,将该农用三马车卖给王某,获利7500元。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农用三马车的市场价格为:17600元。

2、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高某将姚某放在旺隆湖工地附近的挖掘机斗子盗卖,非法获利4170元。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挖掘机斗子的市场价格为: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福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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