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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化名张某,谎称自己单身,家住滑县**镇**村,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史某某在滑县**镇社区婚姻介绍所见面相亲。相亲后,被告人高某某谎称愿意与史某某处对象,接受史某某的“见面礼”现金300元。第二次见面后,被告人高某某以“张某”母亲生病,经济困难为由骗取史某某现金500元,以“定情信物”名义向史某某索要金项链一条(含吊坠)。第三次见面后,被告人高某某又以“张某”家里经济负担太重为由骗取史某某现金2000元。2019年11月3日,史某某在被告人高某某的要求下,花329元为其购买鞋子一双。后史某某提出去“张某”家看看,二人便乘坐出租车去滑县**镇**村。途中,被告人高某某以身体不舒服为由让史某某去买水并趁机逃走。被告人高某某共骗取史某某现金2800元、金项链一条(含吊坠)、鞋子一双。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骗取的黄金项链及吊坠的价值人民币3501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还了赃款赃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史某某户籍证明、项链收据复印件、圣君服饰收款单复印件、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2.证人史某甲、刘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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