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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2005年因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秦安县兴国镇北坛院内给吸毒人员雒某某贩卖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0.2克,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非法获利400元;2020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秦安县兴国镇南桥头附近给吸毒人员雒某某贩卖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0.2克,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非法获利410元;2020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家门口附近给吸毒人员艾某某贩卖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05克,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非法获利90元;2020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家巷内给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0.12克,被告人高某某在10时通过微信非法获利50元,12时又通过微信非法获利150元,计200元;2020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家巷内给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12克,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非法获利200元;2020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家巷内给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2克,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非法获利400元;2020年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欲以购买毒品海洛因180元毒资后,正在其家中分装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抓获,并在其居住的卧室内查获两小包毒品海洛因,两包净重为8.142克。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调取的手机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罗怀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 案卷一册,光盘五张。

3. 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五份,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证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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