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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古交市公安局镇城底派出所,现住古交市**小区**座**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向网名为征服者的人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后,重新分成小纸包,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用于贩卖,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以每小包50、60元不等的价格分三次卖给王某某(绰号二木钱)土制海洛因3小包。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高某某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共计1.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玉平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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