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于2019年5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19年6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5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7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高某某要****。次日12时许,二人按约定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街150号天泉洗浴内进行交易,高某某交给张某某冰毒2包,张某某微信转账给高某某1700元。后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疑似白色晶体两包。 经称重,净重分别为0.67克和0.68克,共计1.35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微信记****;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宁省看守所医疗分所(铁岭市清河区);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