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0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于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2月7日释放。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0.59克)。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