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高某某,小名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北城区,捕前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城区**平房(门牌号不详),无固定职业。被告人高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7年10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2000元,同时被丰镇市公安局限期戒毒3个月(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1月28日);2012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3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4年3月12日,暂缓收治强戒人员高某某未执行);2015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3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2020年7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开始,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上毒品“土料面(吗啡)”,再以每包100元或200元的不等价格,将这些毒品“土料面(吗啡)”,分别在丰镇市新区明珠花园小区、聚阳路、新建小学门口等地方,出售给吸毒人员“克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沉某某(樊某某)”、“二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史某某等人。
2020年7月17日,携带毒品的被告人高某某被丰镇市新城区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时就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15包,经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15包疑似毒品称重,净重为0.47克,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乌市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诉讼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鉴定聘请书、丰镇市公安局毒品称量笔录、丰镇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测试证书、丰镇市公安局毒品称重、取样笔录、关于丰镇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测试证书(证书编号:20200001)更正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劣迹证明;
2、证人孙某某、郑某某、樊某某、程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8份;
5、现场检测报告及鉴定意见书;
6. 视频资料说明及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多次出售给多名吸毒人员,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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