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臭蛋”、“臭”、“蛋儿”,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沂南县**镇**庄**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徐**等吸毒人员贩卖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1日,吸毒人员张**和吸毒人员王**以共同出资的方式,由张**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2500元,购买冰毒0.5克。
2、2020年2月5日,吸毒人员张**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1000元,购买冰毒0.2克。高某某额外收取好处费100元。
3、2020年1月25日,吸毒人员张**和吸毒人员王**以共同出资的方式,由张**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2100元,购买冰毒0.5克。
4、2020年1月19日,吸毒人员张**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1000元购买冰毒0.2克。高某某额外收取好处费100元。
5、2020年1月15日,吸毒人员张**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1000元,购买冰毒0.2克。高某某额外收取好处费200元。
6、2019年12月28日,吸毒人员李*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1800元,购买冰毒0.3克。
7、2019年12月21日,吸毒人员张**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1000元,购买冰毒0.2克。高某某额外收取好处费100元。
8、2019年12月17日下午,吸毒人员王**微信转账1000元给吸毒人员张**联系购买毒品,后张**将10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购买冰毒。当晚,张**又独自出资10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给高某某购买毒品,以上两次购买共计0.4克。高某某额外收取好处费200元。
9、2019年8月24日,吸毒人员高*通过手机微信转给吸毒人员齐**1000元联系购买毒品,后齐**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1000元,购买冰毒0.3克。
10、2019年3月11日,吸毒人员徐**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500元,购买冰毒0.3克。
11、2019年3月12日,吸毒人员徐**民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1000元购买毒品,后又通过手机微信分别转给高某某“500元”、“1000元”帮他人购买毒品,以上购买冰毒共1.5克。
12、2019年3月14日下午,吸毒人员徐**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高某某500元,购买毒品0.3克;后又通过手机微信转给高某某“500元”,帮他人购买毒品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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