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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14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号(与现住址一致)。2003年7月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9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14日20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违法人员岳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一小包毒品土制海洛因,重约0.07克,并收取200元毒资。

2、2019年8月21日14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上述地址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违法人员温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了一小包毒品土制海洛因,重约0.07克,并收取200元毒资。

3、2019年8月22日11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上述地址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了一小包毒品土制海洛因,重约0.07克,并收取100元毒资。

4、2019年8月22日20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园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违法人员鲍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一小包毒品土制海洛因,重约0.07克。鲍某某未付钱称改天再结账。后违法人员鲍某某于同年8月23日晚22时准备前往被告人高某某家中支付毒资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东亮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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