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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桂平市**美食街中段**租车店门前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售卖给陈某某,双方交易完后即被民警抓获,当场在陈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可疑物、手机等。经称量,在陈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4克。在高某某身上的上衣口袋搜获外用密封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小包、智能手机一台,经称量,净重0.4克。经鉴定,从所送的LH-2019-444-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所送的LH-2019-444-2检材中检出氯胺酮;从所送的LH-2019-444-3号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文标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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