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7********,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兰州城关区**街**号。1997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11月1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院内,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后被抓获,当场从王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高某某向其出售的海洛因0.16克,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查获毒资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白色粉末物,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刑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东
代理检察员:朱睿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附:1、案卷三宗。
2、证人名单及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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