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82********,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以6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入0.3克毒品冰毒后,又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金某某,公安机关在毒品交易现场将被告人高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电子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书祥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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