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住天津市南开区**里**。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5年4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7月18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1年5 月27 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 元。2013年1月31日,减刑释放。2018年7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 月18日11时许,在天津市南开区平湖路市场附近,金某某、马某某从被告人高某某处以400元价格购买海洛因2包,后金某某、马某某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2包(经称重共O.259克)。经检验,查获的2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 年7月18日下午15时许,在天津市南开区龙井里小区2号楼5门楼道内,张某从被告人高某某处以400元价格购买海洛因4包,并与李某俵分。离开途中,张某与李某被民警抓获。现场在张某身上查获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2包(经称重共0.174克),在李某身上查获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2包(经称重为0.098克)。经检验,查获的4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车辆内现场查获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112包(经称重共8.387克)。经检验,查获的112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搜查、称量、辨认笔录;6.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对涉嫌犯罪事实拒不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张坤淑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天津市南开区**里**,联系电话1300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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