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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桓台县**镇街道**村**组**号。1994年1月4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1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3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桓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9月或10月至2012年4月,在桓台县**镇街道**村高某甲家中,被告人高某甲向耿某某、荆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次共计4克。

2.2010年10月初,在桓台县***洗浴中心,被告人高某甲以500元的价格向高某乙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3.2012年10月中旬,在桓台县**宾馆门前停车场,被告人高某甲以400元的价格向高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4.2012年冬天的一天,在桓台县**镇街道**村高某甲家中,被告人高某甲以500元的价格向高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人高某乙、耿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高某甲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桓台县**街道办事处**村,联系电话1520533****。

2.侦查卷宗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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