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1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院**号。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与购毒人员钟某某联系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K****的小汽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时代公寓后门,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钟某某、商某某贩卖白色透明晶体1包。交易完毕后,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并在其处起获毒资人民币350元、黑色oppo手机1台、白色三星手机1台。公安人员从购毒人员商某某处起获用透明密封塑料袋装着的透明晶体1包。经鉴定,上述透明晶体净重0.5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获的手机2台、甲基苯丙胺0.51克、湘CK****小汽车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建议法院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