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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苑**栋**单元**楼**号。2014年6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自2019年11月以来多次贩卖毒品:2019年11月22日左右,在收取毒资19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贩卖一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某;2019年12月4日,在收取毒资17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苑**栋**单元**楼**号贩卖一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某;2019年12月6日,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贩卖一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罗某某。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内将被告人高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自2019年11月以来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且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孙苏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电子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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