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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96********,回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栋**室)。被告人高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被罚款5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11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文鼎雅苑小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毒品大麻约2克。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栋**室。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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