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29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街**村**,2010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7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因网络购买毒品结识了其上家,该上家QQ昵称为“我***”,双方经交往,被告人高某某便被发展为“我***”的下家,帮助“我***”贩卖毒品。
2019年 7月初,证人傅某某通过网络得知被告人高某某有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遂将该线索举报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坣岗派出所。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证人傅某某通过QQ与被告人高某某取得联系,双方确定了毒品冰毒的价格为600元每克,由被告人高某某先邮寄5克作为样板,如果毒品质量好证人傅某某再大量购买,被告人高某某来往深圳的路费1100元由证人傅某某承担。
7月19日“我***”先行将5克冰毒样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按“我***”的指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在沙井街道**酒吧门口找到证人傅某某。双方一同前往沙井街道**社区**路**号**快递点,被告人高某某领取了由“我***”邮寄来的含有5克冰毒样品的快递件,并将该快递件内的冰毒交给证人傅某某,证人傅某某将毒资以及被告人高某某来往深圳的路费合共4100元交给被告人高某某。埋伏于附近的坣岗派出所民警随即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疑似毒品1包,作案工具手机1部、毒资 4100元。
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5.5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5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已收缴,被告人手机暂扣在坣岗派出所,毒资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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