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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毒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取保候审。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30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治安拘留。2017年7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社区戒毒。2017年10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为贩毒人员王某某(另处)向吸毒人员郑某某兜售毒品,郑某某遂向高某某微信转账1300元,通过高某某购买了约0.5克冰毒。高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100元,高某某非法牟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活动,仍居间介绍并帮助其向他人贩卖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业茂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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