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职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4********,汉族,大学本科,吉林省九台市人,住长春市**栋**单元**室,原系吉林**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榆树市监察委立案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高某甲于2012年至2013年任吉林**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在明知公司亏损不符合给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奖励年薪的情况下,为得到领导班子奖励年薪,与公司**田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合谋后,采取伪造记账依据和记账凭证手段,将借款虚做成经营利润虚报经营成果,事后再以支付生产费用偿还的方法,共套取二个年度领导班子奖励年薪1259,213元人民币,被告人高某甲个人得到229,002.75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年末,被告人高某甲与**田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后,将本公司借款165万元人民币虚做成财政补贴资金,并伪造记账凭证记入公司营业外收入,达到年初下达的利润指标,以发放领导班子年度奖励年薪的名义套取国企资金547,163元人民币。
2、2013年年末,被告人高某甲采取上述手段,将本公司借款365万元人民币虚做成财政补贴资金,并伪造记账凭证记入公司营业外收入,达到年初下达的利润指标,以发放领导班子奖励年薪的名义套取国企资金712,050元人民币。
二、受贿罪
被告人高某甲于2015年至2016年在任吉林**人造板集团公司**期间,利用其主管公司下属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企业内部资金调剂的职务之便,收受下属四家公司给予的好处费45000元人民币,被其平时生活花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春节期间,高某甲在吉林**人造板集团公司本人办公室收受吉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姚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6年春节期间,高某甲在长春高速客运站对面的一家饭店内收受吉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岔子刨花板分公司**高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6年春节期间,高某甲在吉林**人造板集团公司本人办公室收受吉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公司**郭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4、2016年春节期间,高某甲在吉林**人造板集团公司本人办公室收受吉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张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田某某、蔡某某、安某某、张某某、郭某某、高某乙、姚某某鲍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有企业资金且数额巨大,接受下属企业请托并收受下属企业给予的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树彬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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