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镇**村**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邹颖,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在东莞市**镇**社区**市场**号店铺通过微信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非法获利。2017年12月份至今,高某某共收受他人投注约60万元,获利约6万元。201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抓获高某某,并当场缴获用于收受投注的手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年3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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