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花园**幢**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向“阿**”索取一个“**网”赌博网站的赌博会员账号,后提供给参赌人员陈某甲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至2015年1月,参赌人员陈某甲共投注2102642元,被告人高某某从中非法牟利约5000元。
2015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向“阿**”索取一个赌博会员账户(网址:http://hsy.55****.com:8016/,账号:ww***,密码:glj65***)后接受参赌人员周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吴某某“某某”外围码投注。至2015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共接受上述人员投注额约94000多元,从中非法牟利约500多元。其中,参赌人员周某某共投注约4000元,参赌人员蔡某甲共投注约50000多元,参赌人员蔡某乙共投注约30000多元,参赌人员吴某某共投注约100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花园**栋**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传讯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手机通话记录,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陈某乙、高某某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明细,对交接赌款的地点、赌博网站截图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甲、周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松合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卷共296页;补充卷1册;补充材料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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