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12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于2011年12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4月22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2月2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组织张某某、闫某某、翟某某、黄某某、夏某某等人,以麻将筒子牌扎牛牛的方式赌博,赌资达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850元。
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村一大棚内,组织张某某、闫某某、翟某某等人,以麻将筒子牌扎牛牛的方式赌博,赌资达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闫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犯罪获取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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