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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赌博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街道******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九十九元,2012年5月2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盗窃、吸毒,于2013年4月2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5月1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至同月19日间,被告人高某某及赵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叶某某(均已起诉)结伙,在靖江市**村**区**幢**室、**街道**村**埭**埭**号、上海城三楼极光点播影院等地,先后10余次组织多人以扑克牌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计人民币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开门、望风、为赌客提供伙食等。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及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及涉案人黄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检察官助理:许筱莲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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