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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赌博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樊溪居委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分别伙同胡立岗(已死亡)、王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菜市场、周家店镇天门**村、周家店镇樊溪居委会自己家中开设麻将馆,以打5元一炮的“转转麻将”的方式聚众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共抽头渔利6万余元。2019年7月9日被鼎城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王某某、向某某、夏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到案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78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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