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5********,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公司宿舍楼**幢**单元**室。2019年8月17日因吸食冰毒,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3日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王某某向刘某某(另案处理)以600元的价格购买1g冰毒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刘某某将净重0.7g的冰毒放在烟盒中并指使被告人高某某运送冰毒。被告人高某某明知烟盒内为冰毒仍按照刘某某的指示乘坐出租车至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东侧将放有冰毒的烟盒放至现代男科医院门前的垃圾桶旁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王玉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