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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满洲里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满洲里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被满洲里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3日至5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22时45分,被告人高某某从俄罗斯经满洲里公路口岸旅客进境大厅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其将两个共计装有20颗动物牙齿的黑色包裹藏匿于后腰处,在检查中被海关关员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涉案20颗牙齿均为食肉目熊科动物犬齿,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20颗熊牙价值人民币肆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熊牙20颗;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出入境记录、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物鉴定

意见书、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旅检现场查验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出入境记录、讯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熊牙为禁止携带进境的珍贵动物制品却非法携带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艳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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