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47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寨**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7年7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下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平舆县金茂森林湾建筑工地,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前提下让无高空作业资格的工人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从事高空作业,致使施工工人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坠落死亡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决定书驻检反渎交办[2017]1号、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平检文[2017]1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检[2017]24号、吴某甲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吴某甲的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户籍证明、平舆县金茂•森林湾商住小区建筑工地“12•10”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精神慰抚、生活救助协议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滕某某、冯某某、史某某、赵某某、吴某乙、吴某丙、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王某丙、马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法律观念淡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助理检察员:宗思华
2017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乡**村委**寨**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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