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深圳市宝安区**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3月开始从他人手中接手一家名为深圳市***的***,后将该店铺绑定其个人支付宝信息(账号:1501367****,户名:高某某)。随后,在未获取深圳市****有限公授权销售带“**”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套装及配件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某明通过该网店销售带“**”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套装及配件。
自2018年3月开始,通过QQ、微信在网上寻找带“**”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套装及配件的货源,并以高于进货价2、3元不等的价格用名为深圳市***的***销售,所销售的带“**”注册商标的产品型号为 ****款电子烟套装及配件,所销售的***款电子 烟、***的电子烟、***的电子烟为仿制产品无““**”注册商标”,民警查获以上三款电子烟。现场扣押的带“**”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套装441套及电子烟雾化 芯45个,均为****款电子烟套装及电子烟雾化芯,经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8430元。深圳市***的***后台交易记录显示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 9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销售带“**”注册商标的***款电子烟及配件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15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部分涉案赃物暂存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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