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2020年2月3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同年2月20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5日、8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机关于2020年7月3日、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为非法牟利,受曲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的指使,在与桐乡市**皮草有限公司、滨海**服饰有限公司、定州市**服装等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2月26日间,先后多次到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7张,通过于某某等非法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虚开给上述企业,金额合计人民币15638295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有证人王某某、于某某、曲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秀颂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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