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职业:务农,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另处)处购买改装射钉枪专用的“L” 槽活塞筒五件套免顶神器等配件非法改装射钉枪。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1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射钉弹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等;3.证人许军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搜查笔录;7.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网购枪支弹药配件,非法组装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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