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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甘肃省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淘宝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等物品,并通过网络自学枪支改造技术,利用电焊机、角磨机等工具将上述物品非法制造成火药枪。2019年8月16日,民警在高某某家中搜查出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枪口动能比为175.47J/cm²,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康县**镇**村**社;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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