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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高某某(自报),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东莞市塘厦惠*包装制品厂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8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杨,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塘厦镇桥陇社区东莞市塘厦惠*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惠*厂)工作,是业务员,负责与客户沟通,确定屏幕保护膜的生产数量、外观、包装等具体内容。2013年3月,上海韦*实业有限公司(已判刑)负责人李某甲(已判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向高某某定制带有“3M”商标标识的手机、平板电脑屏幕保护膜(金额共计67400元)。高某某与李某甲商定订单后,将订单交由惠*厂生产。惠*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屏幕保护膜上的“3M”商标标识委托给赵某某(已判刑)生产。赵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再将“3M”标识委托给塘厦镇毅*厂(另案处理)生产。2013年5月9日,上海市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上海韦*实业有限公司的犯罪行为,并将相关线索移交至东莞市公安机关。2013年8月19日,东莞市公安机关在惠*厂内抓获该厂经营者李某乙(另作处理),并当场查获带有“3M”标识的手机屏幕保护膜293张。次日,公安机关在塘厦镇林村九桥48号宏升厂内抓获赵某某。至被抓获,赵某某与毅*厂共为惠*厂非法制造“3M”注册商标标识246200件。经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对高某某进行网上追逃,后于2018年6月4日在塘厦镇将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假冒手机屏幕保护膜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肖

2019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请参考。

3. 移送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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