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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敦化市**镇**村**屯**号**室。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12月4日因非法开垦林地行为被黄泥河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34692元人民币,于2020年10月2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被黄泥河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于2006年3月8日因盗伐林木罪被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黄泥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黄泥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允许下,擅自进入黄泥河林业局额穆林场40林班22、30小班(黄泥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人参。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位于黄泥河林业局额穆林场40林班的22、30小班内,总面积为1.2091公顷(18.1365亩),其中,22小班内涉案林地面积为1.1430公顷(17.145亩),地类为纯林,30小班内涉案林地面积为0.0661公顷(0.9915亩),地类为其他宜林地,林地权属均为国有。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星图片、照片证据、社会调查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吉某某、孙某某、史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董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延森涉字(2019)第305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位置图、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开垦林地18.1365亩用于种植人参,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刘欢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吉林省敦化市**镇**村**屯**号**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5.社会调查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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