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4年,被告人高某某承包位于**镇**村东南5华里处**林场的林地74亩,承包期限至2030年12月1日。后该地块一直由高某某经营管理。2020年4月,**林场通知高某某林间空地内禁止种植高棵农作物及西瓜、花生等农作物,在其收到通知后于2020年6月在该地块西北角杏树林间种植了西瓜。
二、2020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从**镇**村王某某手里承包**林场的林地,承包时明确告知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林地,必须按照**林场的政策经营。被告人在收到**林场通知林地禁止种植西瓜后,2020年6月,仍在其承包地块内种植西瓜。
经我局现场勘查,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站认定,高某某种植西瓜地块占用的林地面积16.49亩已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地类认定、林场证明等;2、证人证言:肖某某、王某某、嵇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高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明知是林地的情况下,改变其用途,致使16.49亩林地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检察官助理:田阔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