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高某某 ,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与淅川县老城镇某某村签订山林承包租赁合同。合同内容是:承包山林及荒地共计100亩用于土地治理,合同期限是两年,每亩山林和荒地每年补偿20元。当日并由高某某兑付山林和荒地的补偿款5000元。随后,高某某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动用挖掘机在淅川县老城镇某某村村民个人山林上面挖山取石毁坏林地,并把部分石头销售到某某村用于建设梯田。经淅川县林业司法鉴定评估所鉴定:高某某在淅川县老城镇某某村无证挖山取石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8022平方米,折12.0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人马某某、阮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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