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住通辽市开鲁县**农场**分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因占用林地面积83570平方米,被开鲁县林业局行政处罚;限于2017年5月1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并处行政罚款58499.00元。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季,被告人高某某在新栽植樟子松后间种农作物玉米,经民警现场勘查,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为78791平方米;2017年12月4日,经开鲁县林业局鉴定涉案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78791平方米,且树木成活率不足40%;2020年5月22日,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新鉴定,涉案地块中种植农作物玉米占用林地面积为78791平方米,折118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到案后,高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且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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