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街**号**,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10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于晨,系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注册地沈阳市浑南区**村**号**门**,实际经营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街**路**门),以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城APP为平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召开宣传会授课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在**商城APP上全价购买套餐商品后可按两折的价格购买两套相同套餐商品,并承诺**商城会在15日内卖出客户寄卖的两套两折商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公众投资。经审计,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吸收210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278092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投资人累计提货折合金额550500元,提现返利金额598439.9元,使用现金卡消费金额93178元。其中,曹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等196名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1217231.1元,陈久成等14名投资人实际盈利金额181257元。
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营业执照、**商城购买协议、**商城公告、商品挂卖订单截图、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金额明细、银行账户查询、**商城充值记录、提货记录、提现记录、现金卡消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授课录音文字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辽宁惠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高某某讲课音频光盘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军
检察官助理:汪鑫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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