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裕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魏某某和公司副总及部长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广场**座**室设立集资点,以成立“沧州**牧业有限公司”投资养驴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通过与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经调查:报案投资金额28387000.00元,其中该公司市场部部长高某某(后期为公司副总)参与此事,其涉及吸收投资金额约6415000万元,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高某某在入职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慧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散页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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