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砀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其承包工程、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高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袁某某、孙某甲、仝某某、朱某某、雷某某、赵某某、崔某某、汪某某、戚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尚某某12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248万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砀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孙某甲、仝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其具有自首、退赔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卫珍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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