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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高**,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乡**路**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至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高**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组织社会不特定群众50多人,在福安市**镇**村**路**号家中,组织标额为300元至5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11场,共吸收公众存款317.53万元。2017年9月份倒会后,共造成何某某等27名会员损失717694元。

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高**与上述27名存款会员达成还款协议,按存款金额的50%一次性赔偿,共赔偿会员方经济损失358847元,现已履行完毕。

同月28日,被告人高**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提取及制作的会单、会首、会员确认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还款协议、领条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江梅英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供述;

4.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乡**路**庄**号,联系电话138503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473页,检察卷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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