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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299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1********,汉族,大学文化,系淮南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州华通****有限公司投资人,住本区舜耕****。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该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由淮南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系淮南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税务资料、验资报告等虚假的信贷资料,并由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以其公司厂房作抵押为**融资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以采购工矿设备材料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淮南**农村商业银行广场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该行在对**公司的贷款方案、贷款情况、贷款资格、贷款业务可行性、贷款资料完整性审查之后认为,**公司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保证担保合法真实有效,遂同意给予**公司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授信期限一年(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5日)。同日,**银行将上述贷款500万元款项受托支付至淮南市****研究所账户300万元、田家庵****账户200万元(该两单位与**公司均无真实交易)。贷款发放后,该两受托支付单位将贷款资金500万元汇至**公司通商银行0018账户,后该笔款项又通过**公司通商银行0018账户全部汇至崔某某徽商银行9429账户,作为资金池资金使用。案发后,**银行考虑到贷款风险,于2014年1月8日以**融资公司账户扣划此笔贷款保证金75万元。截止2014年3月21日,该笔借款已支付贷款利息39.84万元,其余本金尚未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2020年5月19日在其朋友带领下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高某某提供的股份代持协议两份、徐州****矿产有限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采矿许可证、股权转让协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机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征信报告及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意向担保函、银行对账单、股东对账单、合同复印件、授信用途资料、股东会决议等贷款资料、贷款出账通知书、提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淮南**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关于**公司申请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报告、调查报告、交易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彭某甲、邢某某、唐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由安徽九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皖九盛专审(2020)363号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  非

检察官助理:李敏丽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八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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