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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拘禁、高某某、滕某诈骗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3********,汉族,山东高密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高密市**街道**村**号,现住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4********,汉族,山东高密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高密市**镇**村**号,现住高密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6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4日重报,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8月1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月1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滕某某虚构王某某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的事实,以帮助其撤销刑事案件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万元。其中,高某某分得人民币19万元,滕某某分得人民币1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刘某某,期间对刘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两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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