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9********,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持有其父亲2019年底遗留的火药枪一支。2020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该疑似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送检编号2020400013-01)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照片;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20]13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跃国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39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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