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9********,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会理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持有其父亲2019年底遗留的火药枪一支。2020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该疑似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送检编号2020400013-01)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照片;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20]13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跃国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39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