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弥勒市公安局弥阳派出所民警在办理被告人高某某殴打其女儿一案时,在位于弥勒市**镇**村委会**村高某某家中卧室的床下,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经司法鉴定,高某某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平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12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到案经过2份、查获经过2份、情况说明1份、谅解书1份、刘雪艳询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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