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晚7点多,被告人高某某在淅川县寺湾镇上街村刘洞大桥下丹江河内使用“地笼”网兜下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其第二天早上到河边收网时被当时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高某某使用的地笼网为禁用捕鱼工具,其下地笼网的河道为常年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杨定军
二0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各一份;
4.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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