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排**号付**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8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为谋取个人利益,驾驶渔船并携带底拖网在渤海海域**渔区**小区(东经**°,北纬**°)进行捕捞,被渔政人员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使用的网具是渤海海域禁用网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查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农业部关于调整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渔具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5.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网具在渤海海域捕捞作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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